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0年 第9号〕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乳制品、饮料、食盐、食糖、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方便食品、速冻食品、蛋制品、豆制品、水果制品、水产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9大类食品1014批次样品,检出其中19批次样品不合格,涉及食用农产品、水果制品、酒类。主要问题是,农兽药残留超标16批次,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的问题2批次,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1批次。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浙江、广东、四川、贵州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辽宁省沈阳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华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野山舍臻笨鲜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广东省东莞市凤岗德成海鲜档销售的泥鳅,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三)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培信海产品档销售的花甲,氯霉素和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四)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小阳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家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小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六)北京京平物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包装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七)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福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八)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名尚超市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九)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金丰超市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四川省成都市宣汉县惠利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堂分公司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一)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兴店销售的、来自山东省寿光市金民果蔬专业合作社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十二)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彭州金彭东路分店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三星镇香蜀锦程超市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四)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区吾悦广场分公司销售的淡水鲈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五)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长江街菜市场邱有军水产门市销售的牛蛙(活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六)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北清路店销售的、来自北京涛禹盛世商贸有限公司的韭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二、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天猫待见旗舰店(经营者为山西山药旦派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山西山药旦派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如满果脯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杏干,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的问题
(一)拼多多蒙古刀酒业专营店(经营者为内蒙古赤峰市蒙古刀酒业酿造厂)在拼多多(网店)销售的、标称内蒙古赤峰市蒙古刀酒业酿造厂生产的草原烈马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值。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京东醉美之酒类专营店(经营者为贵州醉美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贵州国酱酒坊生产的黔英雄·熊猫酒(白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值。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特此通告。
附件:1.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5月11日